宁波国资网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防止制度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造、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活动;不得举办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的讲座或培训班。
第二条 培训单位在从事教学活动时,不得讲授制造计算机病毒的方法(专业研究除外)。
第三条 各部门在有害数据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专门的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管理制度。
(二)计算机软、硬件使用前,应进行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检测。
(三)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检测,发现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应及时清除。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1、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2、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指令或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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