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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经营班子“集体决策”错在哪?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5-18 15:43

2016年1月,某街道工委对N公司总经理戚某召集经营班子决策与S公司合作一事作出严肃处理。

时过二年,戚某被处理一事仍被市属国企的同行提起。戚某错在哪?企业经营班子是否有权决策与其他企业合作?企业领导人员如何把握权力边界,确保“流汗”不“流泪”?

近日,笔者对戚某被处理一事作了认真的梳理回顾。

查处经过

N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董事长由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兼任。戚某,公司自然人股东,某街道新经济组织联合党支部党员(公司未设党支部),2001年3月起任总经理。

2015年10月21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挂出N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公告挂出第20天,市国资委接到来自S公司的《情况通报》,称该公告披露事项中可能并未包含N公司持有的S公司股权。

市国资委职能部门立即与N公司控股股东作了全面沟通,并在初步掌握情况后,通知市产权交易中心中止该股权转让挂牌,要求控股股东组织核查。

经查,2005年9月,戚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未向控股股东职能部室和分管领导汇报,仅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决策,就与S公司投资合作,并于2007年7月直接将未入账的45.42万元分红款作为当年的半年度奖金,发给了5名业务骨干。

市国资委和控股股东介入后,N公司主动将全部57.5万元投资款从应收账款调整到了长期投资科目,并将发给5名业务骨干的上述分红款收回缴入公司账户。

2016年1月,某街道工委根据控股股东移送材料,认为戚某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经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戚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公司按照规定扣减戚某的考核奖。

案情回放

2005年的一天,N公司已离职的前员工金某回到公司,称自己是S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在做照明工程业务,希望与N公司合作。

得知此信息,戚某于2005年8月召集经营班子开会。会议认为,与S公司合作项目可行。“为快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后续经营方便”,会议决定用现金增资方式控股S公司,并“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2005年9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并将应由N公司持有的54%股权登记到了公司员工陈某妻子周某的名下。而周某则向N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未对S公司实际出资,其名下股份全额属于N公司。

合作刚开始的二年,S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并于2007年7月进行了分红。收到分红时,恰逢N公司要发半年度奖金。戚某就召集经营班子开会,决定将这笔分红款发给王某等5人,但戚某本人未在发放范围。

随后的几年,S公司都一直未有红利分配。

案例评析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是国企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通过会议集体决策,对于克服个人决策缺陷,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集体决策对增加企业权力运作的公开性、透明度,防范暗箱操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集体决策”不代表可以违规越权决策。N公司《会议纪要》显示,当时与会的经营班子成员都认为与S公司合作,项目可行并对合作方式及监管进行了讨论决策。然而,他们都忘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经营班子权力的约束:向其他企业投资,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通篇未提应向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报告该合作事项。

面对调查人员,戚某称,“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寻求合作项目发展,总经理责任制”。而自己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则是“公司班子经过讨论,决定将该笔分利款根据业务和工作贡献直接发给了5名员工”,并未感觉自己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

后在“调查组同志教育和帮助下,我对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戚某在忏悔材料中说到,并表示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后严格遵纪守法”。

党组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决定给予戚某处分,彰显了纪律的严肃性和不可触碰性。市国资委督促控股股东公司向街道工委移送戚某的违纪材料,并对戚某处分决定的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纪律、维护国资权益的坚定决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三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保证决策实体、程序合法合规,并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短评:权利是有边界的

当前,我市国企国资系统正在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国企国资系统还存在着一些不合拍的“音符”,有的不作为、慢作为、打折扣,有的不按规定、不按程序“出牌”,甚至还有不坚持原则、违规越权操作等情况的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认真对待,严加防范。

一要敢于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主要负责同志要有改革担当,在关键问题上要敢于拍板,只要符合党中央要求、符合基层实际、符合群众需求,就要坚决改、大胆试。国企国资系统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市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进“六争攻坚”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

二要正确行使权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董事长主要解决“建立什么样的企业”,总经理主要解决“怎么经营管理好企业”。市属国企各级党员干部,无论“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要始终不忘“权力是有边界的”,始终坚持按岗位职责履职行权,并当成一种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决不以任何理由而触碰“底线”“红线”,更不把“集体决策”当借口,当违规越权、丧失原则的“挡箭牌”“免责符”。

三要严肃执纪问责。纪律面前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市属国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把握政策,既宽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又切实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在原则问题上打折扣,在纪律面前讨价还价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坚决说“不”,严肃查处,决不给其以“喘气”“歇脚”机会,从而确保国资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