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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为何禁而不绝?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2-08 11:05

从各级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看,“公车私用”方面的问题占比最大、现象最为普遍。随着“正风肃纪”的持续深入推进,“公车私用”问题虽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其固性也不容小视。就市属国企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公车私用”问题禁而不绝的情况。近日,市属国有独资的T公司纪委严肃查处了许某、王某“公车私用”问题。

案情通报

J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T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于T公司。2016年9月,J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许某儿子结婚,该公司物资部员工王某应邀参加婚礼帮忙,负责婚礼用车的调度。婚礼喜宴举办过程中,王某擅自动用J公司的5辆公车用于接送客人,其中往返上海3次,往返宁波栎社机场2次,往返宁波火车站1次,共计6次。

2018年1月,T公司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线索,经T公司党委批准,对许某、王某进行了党纪立案调查。调查期间,T公司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向许某、王某送达了《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根据调查掌握证据,分别提交了许某、王某两人的违纪问题《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形成了完整的案卷材料。

2018年3月,T公司党委作出决定,鉴于王某、许某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其中王某负直接责任,许某事前虽对王某擅自动用J公司的公车用于客人接送不知情,但“公车私用”已成事实,应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

许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上交公车私用的全部费用,建议J公司董事会扣减两人相应的绩效考核年薪。

案例剖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2013年以来,市国资委积极推进市属国企公车制度改革,并三令五申公车使用管理纪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王某、许某却仍在公车使用问题上犯“迷糊”,在纪律规矩面前不收手、不知止,顶风破规违纪,把公车当私车,随意调配使用,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特权思想作祟。公车的“车轮”,从古时的轿撵,到后来的马车木轮,再到现时的汽车轮胎,在一些国企从业人员的眼中,它依然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和化身,是领导们可以名正言顺、天经地义享受的一项“福利”。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应邀帮领导办事,随意支配使用公车,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调查期间,王某就向T公司纪委调查人员谈到,“那天也是因为许总事先跟他们两个(指单位的两个驾驶员)说过,请他们帮忙开婚车,这两个驾驶员才听从了我的调度”,根本没有意识到调用公司公车参加婚礼,是在侵占公司的利益,是许某所不应该享有的特权。

二是侥幸心理作祟。谈话中,王某也意识到时下“风声很紧”,公车私用“是不对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在婚礼期间,当王某安排夏某(J公司驾驶员)去开许某从他处借来的私车接送客人时,面对夏某提出他家就住在J公司旁边,到较远的某小区去取许某借来的私车不方便,“能不能直接开公司的车去接人”时,王某擅自表示了同意。任何事情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之后,“为了方便去火车站、机场等地方接人,大车不方便进出,所以又安排了大概五六趟小车(指J公司的公车)去接送客人”,调查中,王某向调查人员解释到。

三是自我要求不严格。婚礼筹办过程中,许某考虑到“外地亲朋好友来的比较多”,所以提前向他人“借了11部车子”安排接送;考虑到王某“在部队里是管车队的”,就安排让他全面负责整个婚礼的用车调度。但“问题常积于忽微”,面对T公司纪委调查人员,许某说,“当时并不知情(婚礼)还动用了单位公车接送客人。后来纪委找我谈话,说有人反映以后,我(才)回到公司查证发现,确实有车辆调度人员小王为了图方便,使用了公司部分车辆,去上海浦东机场、宁波火车站和宁波栎社机场接送客人”。

链接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浙委办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切实做到“八个不准”,“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

非公务相关人员”。

市国资委甬国资发[2013]36号《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由责任人所在企业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短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杜绝“公车私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一要充分认识“公车私用”的危害性。国企“公车私用”,花费的是公款,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影响的却是党员干部与职工的关系乃至党的形象。有人将“公车私用”,比喻成国企是在打“流动的腐败广告”,公车开到哪,国企的形象、党的形象就损害到哪。目前,在市属国企的某些党员干部中,还仍有“车是身份的象征”,什么级别配什么档次的车,要配专职驾驶员等不合时宜的特权思想、陈旧观念,似乎没有公车就出不了门,没有专职驾驶员就办不成事。对此,我们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把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工作进行到底。否则,只会加重、助长官僚主义的作风,危害性极大。

二要坚决克服“查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几乎每一个违规违纪者,在未被查处之前,都会存有“类似问题多了去了,要查也查不到我头上”等侥幸心理之表现。殊不知,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作风建设”的当下,任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都会盯住不放、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行过必留痕迹,就算改头换面、隐形变异,面对升级换代的党纪监督、无处不在的群众监督、不留情面的舆论监督,“尾巴”总有露出的那一天。侥幸,终将导致“不幸”。2018年,市纪委将组织开展“四风”问题“联督联查联防”整治行动,继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强烈信号。

三要始终如一的严格要求自我。子女结婚办喜宴,是每一个当父母的人生大事。谁都有疏忽遗漏的时刻,谁都没有天生的免疫力。作为党员干部,在操办包括子女婚礼在内的每一件人生大事之时,都要始终坚持慎小慎微,做到“小题大做”,对“细枝末节”从严从紧从实谋划。那种“公家的便宜能占就占一点”的想法,看似无关痛痒,是“小事”,实乃违规破纪之“大事”,是要被严肃追究责任的,疏忽马虎不得。同时,还要摆正心态,虚怀若谷,真心实意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真正把监督看成一面“镜子”,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和保护。多一份监督,就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踏实。

四要切实把“两个责任”压的紧而又紧。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破纪行为发生,市属国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切实把“责任田”种好。市属国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关键少数”,抓早抓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人和事,坚决做到一寸不让、一步不退,并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推动破题,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