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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栽在“隐蔽迂回”受贿N种方式上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8-20 17:08

徐某原为某地行政官员,2014年2月由组织委派担任一国企主要负责人,2016年6月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查阅徐某厚达13页万余字的刑事判决书,笔者注意到,在其420.57万元的受贿额中,有361.75万元是其通过做生意、卖房子、拉赞助等“隐蔽逾回”方式收受的,占受贿总额的86%。

方式一,帮“老情人”做生意

周某,某医院医生,2010年至2014年间,周与徐建立情人关系。沈某,康鑫公司董事长,2008年金融危机时,徐利用其担任行政官员身份,在康鑫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闲置工业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帮过很多忙。法院审理认定,徐通过帮周做生意方式受贿156.81万元,其中从沈处受贿142.86万元。

[案情概况]2013年初,徐介绍沈帮助自己的情人周某做生意赚钱。当年10月份,沈的康鑫公司向周以其母亲名义开设的贸易公司销售长丝1000吨,总价1010万元。为让周营利,沈还提供了仓库。但之后,市场上长丝的价格却“跌跌不休”,周面临亏损。因怕亏本,周便让徐出面联系沈。2014年初,徐几次打电话跟沈强调,“长丝生意”不能让周亏钱。同年3月,康鑫公司按沈的旨意回购了周的贸易公司买去的1000吨长丝。交易中,康鑫公司不仅亏本106.5万元,而且还支付周“利息”36.36万元。

[辩护词]徐辩称,其未具体参与周与沈的生意,是因沈的“经营决策失误”,才导致“长丝生意”亏损100余万元,该笔损失不应计入其本人的受贿金额。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徐与周收受沈142.86万元的贿赂事实中,将沈的康鑫公司承担的亏损作为“部分犯罪金额予以认定”,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沈的康鑫公司与周的贸易公司之间,因该起长丝生意交易产生的事实,其本质上是康鑫公司向周的融资行为,依法不应全部认定为受贿。

[法院裁定]在周购入长丝价格日益下跌情况下,徐打电话要求沈要确保周不发生亏损。为此,沈的康鑫公司以回购形式承担了损失,并且以利息的名义多支付了36.36万元。沈的康鑫公司之所以按照徐的要求,确保其情人周的利益,是基于徐的职务、徐对沈的企业以往的关照等职权因素。周和徐通过交易转嫁亏损,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的行为。徐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方式二,向“老朋友”卖房产

薛某,徐的妻子。吴某,力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曾因力玄公司进驻某新兴产业集群区一事,找徐帮忙打过招呼。薛自述,其和吴在2008年时就已经认识。法院审理认定,徐通过向吴出售房产形式收受贿赂54.94万元。

[案情概况]2012年前后,房地产价格下跌,薛和徐商量把自家位于宁波江北维拉小区的一套购入价455万元的房产卖掉。为不亏本,薛打算以买入价加利息计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请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按照薛“要把价格评得好一点”之意见,确定该套房产的评估价格560万元。与此同时,薛找到吴,跟吴说,其想要以500万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带吴去看了房子。虽然当时房价是下跌的,但为了和徐搞好关系,吴也没有讨价还价。同年9月,吴向薛控制的账户支付了500万元房款。2013年4月,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辩护词]徐辩称,其在政府行政机关任职期间,对属地相关企业进行帮扶是职务行为,其本人没有谋利的目的,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徐的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指控徐指使其妻子薛以销售自有房产形式收受吴54.94万元贿赂的事实中,省级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该房产在2012年9月成交时的价格为445.06万元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与常理不符,依

法不应采信。该起事实中,薛与徐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吴销售房产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裁定]评估机构560万元的评估价格,是委托人向评估人员明示交易价格500万元,要求做高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的是掩人耳目,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形式合理性。同时,评估价与薛、吴及徐本人在相关笔录中所承认的内容“明显不符”,与同小区同时期同类型房产实际交易价格差距过大,不予采信。省级价格认证中心经实地勘查后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程序,合法有效,应予采纳。此外,徐、薛明知该房产售价高于市价,主动向吴提出销售房产;吴为了能与徐搞好关系,能得到徐的关照,明知房价下跌仍然按照薛提出的50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价格明显高于市价,徐的此项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

方式三,替“演艺人”拉赞助

陆某,北京某艺术传播公司实际经营人。赖某,恒元公司董事长。徐曾经在赖任职的恒元公司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限高和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给赖提供过帮助。法院审理认定,

徐通过替陆拉赞助形式收受贿赂150万元。

[案情概况]2008年前后,徐在北京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陆。之后,二人开始交往并发生两性关系,陆还以出专辑等名义从徐处拿过钱,并让徐承诺帮其开演唱会。2009年下半年,徐跟赖说,希望赖的恒元公司能赞助陆开一次演唱会。尽管恒元公司没有在北京宣传的必要和计划,但赖看在徐的面子上还是表示了同意,并让恒元公司分两次向陆的艺术传播公司“赞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2010年9月,陆在北京一剧场举办了以恒元公司冠名的演唱会。经查实,陆的艺术传播公司2010年全年的开销(包括举办演唱会的费用)仅近60万元。

[辩护词]徐辩称,恒元公司赞助陆举办演唱会系商业合作行为,其仅介绍双方认识,赞助费150万元不应计入徐的受贿额。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徐要求赖的恒元公司向陆的艺术传播公司提供赞助受贿150万元的事实中,实际获利人陆,并不属于徐的“特定关系人”,徐仅介绍双方认识。恒元公司赞助陆举办演唱会之行为,是双方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且指控的该起犯罪并未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裁定]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发生两性关系为由,多次向徐索要财物,并让徐帮忙举办演唱会。徐明知恒元公司没有在北京宣传的必要和计划,仍然向赖提出要求,且在要求中包括了明确的赞助对象、演唱会地点、所需大致资金等内容,其并非仅是介绍双方认识。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两规”期间查实的徐的违纪违法事实,对徐进行处理。同时,又将徐交代的以要求他人为陆举办演唱会提供赞助方式受贿150万元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后经侦查机关进一步查证,确认属实。徐主观上是为了让陆获得财物,而不是为了繁荣文化交流或完成文化活动任务;赖决定赞助也并非基于恒元公司的商业需求,而是因为徐的明确要求。“该赞助行为并非平等商业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进行的商业合作”,而是徐与赖之间的权钱交易,贿款以赞助费形式付给由徐指定的陆获得,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手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隐蔽迂回”,但通过抽丝剥茧,我们还是透过其刑事判决书,从中看到了法律这柄神圣之剑的光芒。掩卷沉思,徐从一名许多人眼中的“好干部”、“好领导”,蜕变成为一名违纪违法的罪犯,这中间既有其放松自我改造,三观“总开关”没有拧紧之因,也有其心存侥幸,自恃高明,玩火烧身之为。当前,市属国企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形势、灯红酒绿的市场环境,以及各种利益的调整,市属国资国企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紧绷廉政之弦,常用反面典型之镜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松思想警惕,不越雷池半步,不逾规矩一分,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切实规范好自己的从业行为,自觉做到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