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防〔2020〕3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有通知如下:
一、根据甬防〔2020〕31号和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要求,在对承租国有经营性用房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减免2个月房租的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减租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在减免期限内租赁到期或提前退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
二、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属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要求,部署推动所属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减免租金,严格落实房租减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做好减租工作。
三、《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20〕5号)、《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20〕9号)、《关于社会组织减免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于本通知对市场主体房租减免工作。
四、请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各市属企业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执行情况,通过钉钉及时汇总报送市国资委。
联系人:姚晓萍
电话:0574-89183744
宁波市国资委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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