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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歪了的脑筋——H公司违规套取资金案件警示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7-16 09:34

H公司是市属某集团全额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食品配送、饮食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现有从业人员百余人,内设综合办公室、业务部(原称供应部)、生产部、航机部、质控室等5个职能部门。

2014年底,上级对H公司审计。审计后,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冯某主动向集团领导反映商品采购过程中,该公司存在虚开高开采购发票,违规套取资金等问题。

集团党委高度警觉,责成集团纪委牵头组织调查组开展核查。初查情况表明,冯某反映情况属实,H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2015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介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司时任航机部经理卢某、业务部副经理潘某及总经理冯某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对该公司所有涉案人员、涉案问题的查处拉开序幕。

一、原任部门经理,虚开发票贪污公款

虾仁、鱼柳是H公司产品的两种原材料,其采购职能由业务部(供应部)履行。2009年4月至2013年6月,卢某担任供应部副经理、经理、业务部经理。作为部门负责人,在虾仁、鱼柳的采购工作中,卢某围绕“怎么多开发票,怎么多报采购金额”打起了“小九九”,动起了歪脑筋。

上海某水产公司销售人员张某证实,早在2007年左右,其公司就已成为H公司虾仁、鱼柳的供货商。在与H公司自称“阿毛”的卢某合作期间,都是其先与卢某谈好供货单价,然后再供货,但其公司不向H公司提供销货发票,货款由卢某自己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直接支付。

卢某下属——供应部采购主管周某证实,2012年11月之前,在毛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虾仁、鱼柳的采购发票都是卢某让其到他处开具的。开票时,卢某都会“让其多开一些钱”,其就在记录上注明“福利款”,“把虚开的钱套出来”直接交给卢某。

H公司仓库保管员梁某、唐某证实,在毛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卢某存在“拿虚开的(虾仁、鱼柳采购)发票让其签字”事实。签字时,卢某讲“有事他会承担”的。考虑到卢某是领导,他们也就“按照卢说的签字了”。

经查,2009年4月至2013年6月,H公司财务账目累计报销虾仁、鱼柳采购货款246.79万元,而卢某实际支付给供货商该两种商品的货款却只有182.32万元,差额64.47万元,其中有51.57万元由卢某个人掌握。对此,公司原总经理毛某却不知情。

2016年5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裁定卢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7万元。鉴于卢某还存在收受供货商贿赂15.28万元的事实,裁定其还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二、继任部门负责人,紧步后尘再吞公款

2013年6月,卢某转任公司航机部经理,由潘某负责业务部工作。潘某接手后,紧步后尘,继续沿袭卢某的老套路,也在“怎么多开发票,怎么多报采购金额”上想尽办法。为掩人耳目,他还把虾仁、鱼柳的供货商由上海某水产公司变更为张某个人,货款仍由自己直接支付。

采购主管周某证实,潘某接手公司虾仁、鱼柳的采购业务后,采购单价和数量都是潘某告诉其的。而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该两种商品采购发票,则是其从白鹤菜场摊贩毛某处“买来”的,毛某“把章放在税务开票点,其可以自己开发票”。

2014年8、9月份,潘某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某今后向H公司销售虾仁、鱼柳时,必须同时提供销货发票,并让张某“想办法”。随后,张某带着潘某,找到了自己的广州朋友金某,并把金某介绍给了潘某,谈妥今后由金某来“做这笔生意”。

洽谈中,潘某向金某提出,虾仁、鱼柳的销售发票“金额(可以)开高一点,再把套出来的现金给其”。按照潘某的吩咐,至案发,金某先后给了潘某两次钱,总计1.27万元。

眼见自己的权力“有利可图”,潘某还把手伸进公司的干冰采购业务,并在与供货商丁某开始业务合作的第二个月,就提出要从干冰采购业务中套取现金,说“这是惯例”。为满足潘某的要求,丁某按每月套取约0.36万元的标准付给潘某现金,

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案发。

经查,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潘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侵吞公款9.99万元。同时,其还利用主管采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82万元。

2016年5月13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裁定潘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公司总经理,不察不纠败坏风气

2012年11月,毛某调集团机关工作,冯某接任H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冯某一上任,就对集团的“报账制”财务管理体制“感冒”,认为这种体制影响其总经理职权的行使和发挥,无法更好地施展“拳脚”,而对业务部业已存在的违规套取资金问题不察不纠,纵容甚至指使下属用套取的资金设立“账外账”。

所谓“报账制”财务管理体制,就是子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先由子企业的出纳员统一汇集后,再定期到集团财务管理部报账,集团财务管理部则指定专人对各子企业进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经查,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H公司建立的“账外账”,累计套取资金102.86万元。其中,由综合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彭某经手17.55万元,卢某经办36.66万元(含卢某又指使下属周某套取的24.13万元),潘某经办37.37万元;出纳裘某等经管11.28万元。

累计支出55.6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22.17万元,发放职工绩效奖17.78万元,职工福利10.78万元,差旅费1.91万元,其他支出3.03万元。案发时,“账外账”尚有账户余额47.19万元。

在冯某的“领导”之下,公司参与违规套取资金的部门,从业务部扩展到综合办公室,涉及公司上下15名员工;套取的

名目,从虚开虾仁、鱼柳采购发票,扩展到虚开维修费发票、截留垃圾处理费。对此,一些员工还误认为这是领导在“为大家搞福利”,是“做好事”,党纪法纪观念淡薄,廉洁从业意识、纪律规矩意识极弱,公司上下风不清、气不正。

与此同时,冯某自己还带头在逢年过节、儿子结婚等时机,对供货商送上门的年货节礼“来者不拒”,总额5.58万元。2017年2月,集团党委根据冯某的违纪违法事实,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照集团劳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解除与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驻市国资委纪检组的指导、督促、协助下,2017年3月,集团纪委完成了对所有涉案人员、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除卢某、潘某、冯某等3人另案处理外,其他12名参与或负有责任人员全部被追究责任。其中,党内警告1人,行政警告2人,诫勉谈话4人,警示谈话1人,批评教育4人。同时,被处理人员依情节轻重,扣减相应额度的绩效奖金。

案件查办中,集团纪委全数收缴了H公司违规套取资金的账户余额,并于近日专门发出《通报》,在集团范围内对H公司通报批评。

四、案件警示

这起案件,带给我们诸多的思考和警示。其一:必须强化制度意识,严防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但凡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员工履职行为的规定、规矩,是企业运营管理的基础,健康发展的保证。对企业员工来说,采购商品并从供货商处获取真实准确客观的发票,是常理、常识,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财务制度。但在卢某、潘某等人眼里,这也成了可以“动脑筋”、“绕道走”的事情,把“供货商供货”与“取得购货发票”割裂开来,从中钻空子,捞取好处、赚取“外快”,满足个人的贪欲,没有一丁点的法规制度意识,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属咎由自取。

警示之二:必须强化表率意识,严防领导人员自我迷失。“己身正,不令则行,己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者放松一尺,下属就会放松一丈。对领导者的一言一行,下属不仅看在眼里,更会记在心里。冯某作为该公司的“领导核心”“掌舵之人”,理应以上率下,带头廉洁自律、遵规守纪。但他却反其道而行之,带头想坏点子,甚至收受供货商的年货节礼,踩“雷区”、逾“底线”、越“红线”。正是由于冯某的违规破纪,才导致公司上下风不清、气不正,潘某也正是看到了冯某的不检点,才胆敢以惯例为由,按月向干冰供货商丁某拿套取的公款,且在上级审计期间不收敛、不收手。

警示之三:必须强化实效意识,严防检查工作形式主义。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督促从业人员更好地遵规守纪。本案时间跨度长达近六年,期间该公司经历了包括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在内的各种监督检查,但都未能及时发现这个“公开的秘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当前市属国企国资领域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不仅有盲区、误区,还存在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走过场等形式主义问题,没有真正做到“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归缩”,以至于卢某、潘某、冯某等人还有操作空间,教训十分深刻、沉痛。

市属国企国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本案为鉴,时刻不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严守规章制度,自觉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