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各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及时上报、更新委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
4.协同委保密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根据委领导重要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工作简报等;
6.上级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办公室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四、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和会议办理程序,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应对外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后的信息予以发布。
五、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六、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八、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九、对于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委机关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十一、本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十二、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各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宁波市国资委信息发布审批表》,由信息提供处室进行保密初审,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委办公室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转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处室应先征求、请示分管领导意见。
十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对象为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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