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属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国企目标,以程序到位、过程透明、结果公开为主要方式,以阳光决策、阳光交易、阳光工程、阳光采购、阳光消费等为主要内容,扎实推进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不断促进企业权力运行规范和人员清正、企业清廉、风气清明,为市属企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推进企业阳光决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行为,推动市属企业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和管理体系。(责任领导:竺培楠,责任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推进资产阳光交易。根据“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阳光操作”的原则,推动市属企业通过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等场所公开挂牌、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股权和实物资产或出租(出包)资产,做到资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交易,实现市场竞争充分、交易监管严格、价格公允合理。(责任领导:竺培楠,责任处室:产权处)
(三)推进工程阳光建设。加强市属企业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招标工作、概算管理、资金拨付、设计变更、安全生产、履约行为等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和抽查,推动市属企业项目建设做到运行过程公开化、建设管理规范化、项目管理信息化、投资管理科学化。(责任领导:孙义为,责任处室:董监事会工作处、综合法规处)
(四)推进物资阳光采购。加强市属企业执行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市属企业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服务)商,条件具备的企业集团搭建小型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化、过程阳光化和效益最大化。(责任领导:竺培楠,责任处室:产权处)
(五)推进公务阳光消费。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定,健全完善市属企业公务消费预算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市属企业公务消费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大公务消费公开力度,切实把市属企业公务消费总量管住、增量控住。(责任领导:孙义为,责任处室:财务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谋划。深化市属企业“阳光工程”建设,是实现企业权力运行制约制衡,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改进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的重要举措。要把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作为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对待,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阳光工程”建设的内容、程序及意见和投诉反映渠道,发动企业员工积极参与。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属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本企业“阳光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责任人和监督主体,研究制定本企业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相关方案及措施,请于2014年7月11日前报市国资委纪工委。
(三)完善制度,推进工作。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积极探索权责明确、流程严密、监督有力的“阳光工程”建设新举措,建立健全企业重要权力事项相互制衡、公开透明工作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阳光工程”建设协作联动机制、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职工评议监督机制、考核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向纵深拓展。
(四)加强检查,确保成效。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受资企业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市国资委纪工委(监察室)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把“阳光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以对待,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阳光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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