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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认识《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25 16:07 点击率:
来源: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3]645号),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一般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应逐级上报申请,由企业集团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一般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用于办理日常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12座(含)以下中小型载客机动车辆,包括企业领导工作用车、一般工作用车;不包括12座以上职工交通班车,以及通讯指挥、工程技术、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

三、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费,享受财政补助自主创新的新能源车辆,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标准:

(一)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用车,标准为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一般工作用车标准为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内。

(二)企业应从紧控制购置12座以下商务旅行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或更新的,其标准为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

(三)企业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吉普车和SUV车型)。因经常用车区域地理环境较差,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购置越野车的,应选择国产越野车,标准为排气量在3.5升(含)以下、价格在35万元以内。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人员固定用车。

四、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可以申请更新;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五、企业公务用车处置情况,应由企业逐级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因抵偿债权或保险理赔接受的公务用车,应按购置、更新程序,逐级上报企业集团审核、市国资委审批。

七、企业公务用车要建立集中管理制度。非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公务用车应在企业统一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定点停放的,应报企业集团审核。

八、企业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务,提倡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长期租赁社会或个人车辆。企业租赁公务用车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需经企业集团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九、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由责任人所在企业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管理,建立行车安全等制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其罚款不得由企业报销。

十一、本通知与《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