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国资委 | 发布时间:
2008-
07-
13
08:
15 |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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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7、企业合并、分离、破产、解散;
8、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权比例变动。
9、产权转让;
10、资产转让、置换;
11、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2、以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3、资产涉诉;
1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货币资产出资;
16、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货币资产抵债;
1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