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认真对待群众的信访,尽可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建立信访稳定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诱发突发性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处室或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置解决。具体处置过程中,要统一指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及其权限。 3、坚持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处置,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不随意乱开政策口子,同时也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坚持快速反应,配合联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应急反应快捷。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沟通,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警和向上反映,同时视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委机关办公楼内发生的和应由本委负责处置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指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严重不稳定后果的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示威、请愿的; 2、敏感时期的群体来访,并有赴省进京越级上访苗头的; 3、围攻、冲击委机关办公楼、办公室的; 4、在委机关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的; 5、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及机关工作人员的; 6、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欲闹事的; 7、其他重特大信访事件或突发性恶性事件。 三、组织指挥 根据稳定工作党委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市国资委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确定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应急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决定重大事件的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设在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对改进、加强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传达领导小组指令,负责与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络工作;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维稳办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负责和群众代表对话,政策解答,答复群众的诉求;根据现场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请求;负责组织现场善后处理、清理的保护;负责现场处置的全过程的总结和报告。 相关责任处室、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明确相关处室、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处置和落实工作。 委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分管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落实处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按分工参加市有关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四、信息接报 群体性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最先发现或接到信息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维稳办,不得相互推诿。维稳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维稳办根据委领导的指示,将应急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随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信息收集和报告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出现拖延、瞒报、漏报现象。信息报告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快报,随后要及时报送书面和现场音像资料。 五、处置程序 1、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职责委派相关处室或相关单位负责人作为现场总指挥进入事件发生现场,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处置。必要时可在政府及公安机关协助下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或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寻求协作处理。 2、研究具体工作方案。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要立即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 3、尽快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诚恳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稳定群众情绪,尽力就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尽早落实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单位或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要求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六、善后工作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继续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查,督促有关单位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同时各处室、各单位在答复中要注意口径统一,不得随意乱开政策口子。 涉事单位要认真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及现场指挥部应将整个事件过程中所有收发信息、领导批示、事件调查报告、现场录像、图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工作预案。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委机关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性、群体性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紧急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报送内容客观真实。 2、物资保障。委机关建立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做好专项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车辆、摄影、录音等设备。储备物资统一存放在委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维护,专项用于应急处置工作。 3、资金保障。在委行政经费中设立应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八、奖励与责任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分析发生事件的原因。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决策失误、工作不力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或在预防、处置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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